发布时间:2016-11-10 07:41:59
通关指南: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
一、行政审批事项名称: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
二、事项类型:行政许可
三、设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(1987年1月22日第六届***人民*********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,1987年7月1日起施行,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***人民*********会第十六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〉的决定》***次修改,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***人民*********会第三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***保***〉等十二部***的决定》第二次修改,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***人民*********会第六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***〉等七部***的决定》第三次修改)
注: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》(2007年3月1日***令第157号发布,2013年12月9日***令第212号修订,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)为实施依据。
四、申请条件:
(一)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。
1.货物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》第三条所列范围;
2.货物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、进境,且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,按照原状复运出境、进境。
(二)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(延续/变更)。
1.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期限的暂时进出境货物;
2.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。
五、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:
(一)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。
1.《货物暂时进/出境申请书》(请见附件一);
2.《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》一式两份;
3.***、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;
4.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的正本及复印件;
5.委托人签署的《代理报关委托书》一份(无委托***的可免交);
6.举办展览会的,办展人、参展人还应当提供展览会邀请函、展位确认书等相关材料;
7.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。
(二)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(延续/变更)。
1.《货物暂时进/出境延期申请书》(请见附件二);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/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》;
3.《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》;
4.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或ATA单证册;
5.延期原因报告;
6.补充合同或协议;
7.收发货人***代理延期申请委托书;
8.属于******工程项目或科研项目的,提供有关证明文件;
9.展览会延期的,提供原批准部门同意延期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;
10.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。
六、办理流程:
(一)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。
1.受理。
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。海关向申请人制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》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》。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。
2.审查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》第三条***款中第(一)至(十一)项所列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申请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或其***的隶属海关负责核准,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。
第(十二)项所列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申请由主管地海关受理后上报***审批,经***审批同意后,由主管地直属海关作出核准决定。
需上报***批准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申请,隶属海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直属海关,直属海关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***审批。
3.决定。
海关向申请人制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/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》。报经***批准或不予批准申请的,由主管地直属海关制发相应决定书、通知书。
4.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。
对持ATA单证册的申请人,海关对ATA单证册进行审核,审核通过的,接受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,视为受理;审核未通过的,不接受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,视为不予受理,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不再制发有关***文书。
海关受理ATA单证册项下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的,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,审核通过的,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,视为核准;审核未通过的,不予签注,视为不予核准,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。不再制发有关***文书。
(二)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(延续/变更)。
1.受理。
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。海关向申请人制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》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》。海关受理后进行初审。
2.审查。
海关受理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后,对其延期理由等内容进行审核,其中对申请暂时进境延期的,派员对延期用途、暂时进境货物状况等进行实地核查。
主管地隶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后,根据审核以及实地核查结果,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主管地直属海关。主管地直属海关于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。
主管地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,应当根据审核以及实地核查结果,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。
需上报***批准的,主管地直属海关根据审核以及实地核查结果,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***。
3.决定。
海关向申请人制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/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》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》。报经***批准或不予批准延期的,由主管地直属海关制发相应决定书、通知书。
七、办理时限:
(一)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。
自出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》起20个工作日。特殊情况及需上报***批准的情况下可延期10个工作日。
(二)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(延续/变更)。
自出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》起20个工作日。特殊情况及需上报***核准的情况下可延期10个工作日。
八、收费标准:不收费。
九、审批决定***(***文书):
(一)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。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》;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》;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/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》;
4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》。
(二)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(延续/变更)。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》;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》;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/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》;
4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不予许可通知书》。
十、受理机构:各直属海关或其***的隶属海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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